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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薪资管理制度(2)

2010-06-29 
本规则是依据人事管理规章之规定,制定有关员工薪资事宜。

  三、奖金

  第十条 奖金计算期间及支付对象

  奖金包括定期奖金及结算奖金两大部分,其规定如下:

  (一)定期奖金之计算期间每年分2次在6月及12月分别支付给在职之员工。

  (二)定期奖金是由基准奖金、级别加算及连续工作年资等构成。

  (三)基准奖金之级别加算的计算方法,乃以基本薪资及责任津贴为基础乘以支付比率再

  乘以出勤率所得之金额即是。

  (四)基准奖金之支付率是以公司业绩及其他变动因素之衡量而决定。

  (五)级别加算及支付率之规定如下表:

  级别 支付率

  1~3等 0.2

  4等 0.3~0.4

  5等 0.5~0.7

  6等 0.6~0.8

  (六)出勤比率之计算,则依下列公式计算:

  出勤率:1-〔(0.007×请假日数+0.0035×有薪休假之调换日数)+(0.0025×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次数(30分钟以内)+0.0035×迟到、早退、私自外出次数(30分钟以上))

  (七)连续工作年资之加算:

  年资3年~5年未满每年加发300元

  年资5年~10年未满每年加发350元

  年资10年~15年未满每年加发380元

  年资15年以上每年加发420元

  (八)结算奖金(成果分配)是依据年度中之收益及成果分配规则,以前年度进入公司

  且于奖金支付日仍在公司服务之在职员工为支付对象。

  四、临时津贴

  第十一条 临时津贴给付之对象及给付额

  凡具下列资格者,可申请给付临时津贴:

  (一)因公务而受伤,必须长期请假者,可支领平均薪资三个月;但已申请劳保灾害补

  助及团体意外险补助额时,则须从平均薪资中扣除相等之金额。

  (二)其他,特殊且经由公司认为有必要者。

  五、特别事项

  第十二条 特殊职务

  凡从事特殊职务之员工,可依下列规定办理给付:

  (一)特殊职务之资格:

  1.餐厅女服务生(含会计、店员、侍应生)。

  2.酒店服务生、女佣。

  3.兼差性质之员工。

  4.洗碗工(含杂役及清洁工等)。

  (二)上项之津贴,凡适用于公司之薪资规定者则不在此限。

  (三)奖金可视其绩效,不定时发放。

  (四)不支付奖金时,可改用红包、礼金或是礼品等替代之。

  六、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开始实施。

  七、附录

  (基本薪资制度概要)

  (一)基本薪资给付之范围乃以本规则第一条所定之内容为基准。

  (二)基本薪资乃由本薪及加薪所构成,并作为奖金计算之基础;而本薪则为离职金计

  算之基础。

  (三)本薪金给付标准,则依表-4“基本薪资表”之标准制定给付额。

  (四)新进人员薪资给付之规定如下:

  1.年满18岁,高中毕业之新进员工则核定为1等1级。

  2.年满18岁,中学毕业之正式员工,经人事科考核后认定其能力已合乎规定者,原则 上以1等1级任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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