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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民法争议题:合同解除权

2015-09-15 
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
某热电厂从某煤矿购煤200吨,约定交货期限为2007年9月30日,付款期限为2007年10月31日。9月底,煤矿交付200吨煤,热电厂经检验发现煤的含硫量远远超过约定标准,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基于上述情况,热电厂的哪些主张有法律依据?(2008-3-57,多)
  A 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
  B 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
  C 行使不安抗辩权
  D 解除合同
  针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合同法》赋予违约相对人三种违约救济途径,即履行抗辩权、合同解除权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履行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有权行使以上三种抗辩权的分别是合同双方、后履行义务一方和先履行义务一方。
  本题中,某煤矿是先履行义务一方,由于其提供的煤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因此,后履行义务一方的热电厂有权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而非不安抗辩权,故A项正确而C项错误。
  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于《合同法》第107条,该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题中,针对某煤矿瑕疵履行的违约行为,违约相对方某热电厂有权要求煤矿承担违约责任,故B项正确。
  合同解除权规定于《合同法》第94条,该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题中,因为煤矿提供的煤根据政府规定不能在该厂区燃烧,热电厂订立购煤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煤矿的行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因此热电厂有权解除合同,故D项正确。
  应特别注意,本题中的B、D完全可以并存。有人认为,合同解除后发生缔约过失责任,这是十分错误的。合同解除以合同成立或者成立并生效为前提,故应发生的是违约责任。对此,2012年最高院《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这一规定不仅表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是违约责任,且明确了仍然可以适用违约金责任。
  本题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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