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9日,刘某因工外出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方承担主要责任。刘某被撞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22天,花费医疗费8195.4元。2009年2月,因伤情加重又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10665.5元。因肇事方经济困难,仅支付了2000元的医疗费,无力支付剩余的医疗费及赔偿金,致使刘某的医疗费未能及时解决,给其生活造成困难。后刘某多次找单位要求报销工伤医疗费,单位称,对刘某遭受工伤没有异议,但医疗费应由肇事方承担,是肇事方造成刘某的伤害,不能由单位承担。
仲裁委认为,交通事故系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而工伤事故赔偿则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二者具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当事人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并不影响其享受工伤待遇,两者可以兼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也要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在肇事方无力赔偿的情况下,单位更应支付刘某工伤待遇。在仲裁委的调解下,单位一次性支付给刘某工伤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共计2.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