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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混淆行为

2013-11-26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基础知识】

  欺骗性交易行为又称假冒或混淆行为,它是指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以虚假不实的方式或手段来推销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损害其他经营者及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而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既侵犯了商标所有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竞合。

  2.与知名商品相混淆的行为。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有一定知名度,并在一定范围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此为一个市场判断,需要和“驰名商标”区分,知名商品不以具有注册商标或者驰名商标为认定依据。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4.伪造、冒用质量标志和产地的行为。

  该行为又称作“虚假表示”。

  (1)质量标志包括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名优标志有金质奖章荣誉标志、银质奖章荣誉标志、“优”字标志三种)

  (2)产地名称是表示某项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或地区的说明性标志。

  5.法律责任(一般了解)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例题·单选题】甲欲买“全聚德”牌的快餐包装烤鸭,临上火车前误购了商标不同而外包装十分近似的显著标明名称为“仝聚德”的烤鸭,遂向“全聚德”公司投诉。“全聚德”公司发现,“仝聚德”烤鸭的价格仅为“全聚德”的1/3.如果“全聚德”起诉“仝聚德”,其纠纷的性质应当是下列哪一种?( )(2003-1-15)

  A.诋毁商誉的侵权纠纷

  B.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C.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D.企业名称侵权纠纷

  【答案】C

  【考点】本题考核不正当竞争行为。

  【解析】选项A错误。诋毁商誉行为是指经营者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从而削弱其竞争力的行为。本题中,“仝聚德”并没有采取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手段损害“全聚德”公司的商业信誉。

  选项B错误。低价倾销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低于成本价”,“仝聚德”的卖价虽然低于“全聚德”,但是并没有说低于成本价,因此,不属于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选项C正确。“仝聚德”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全聚德”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行为属于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两者之间的纠纷属于欺骗性交易的不正当竞争纠纷。

  选项D错误。“仝聚德”与“全聚德”是不同的名称,不构成侵犯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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