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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司法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3-11-26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因素

  经营者是否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取决于其在相关市场中是否具有“控制交易条件”、“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的能力。从世界范围看,在反垄断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以市场份额为主、兼顾反映企业综合经济实力的其他因素”的认定标准。我国的具体规定见本法第18条。

  第18条 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

  (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

  (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

  (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

  (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

  (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2.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方法。

  第1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

  (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

  (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1/10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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