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13题共用题干)
1996年1月22日,赛格公司根据与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和无锡市北塘恒昌车辆贸易总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摩托车发动机协议,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为此,恒昌公司按照约定签发了金额分别为450万元和650万元,到期日分别为同年11月16日、12月16日,收款人均为赛格公司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均为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承兑。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被恒昌公司在交付给赛格公司前遗失。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并将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60日。
11.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公示催告的是:( )
A.赛格公司
B.深圳市联京工贸有限公司
C.恒昌公司
D.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
12.申请公示催告应向以下哪个法院提出?( )
A.赛格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B.恒昌公司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C.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所在的无锡市郊区人民法院
D.中国农业银行无锡市郊区支行所在的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13.有关本案的审理,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的同时,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B.公示催告的期间不得少于90日
C.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法院申报权利的,可以在知道判决公告2年内向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起诉
D.除权判决的作出是法院的职权行为,无需恒昌公司提出申请
正确答案:11.C;12.C;13.A 解题思路: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5条、《民诉意见》第226条的规定作答2.《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4.王某在家洗衣服时不慎将一张银行汇票毁损。由于该汇票是姚某质押给王某的,于是王某急忙告知姚某该事情,并让其协助防范。姚某得知此事后,立即以申请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受理后立即发布了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鉴于申请人的汇票是在家里毁损而非丢失,所以人民法院将申报权利的期间定为30日,并于受理后的3日后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公告期不到1个月,人民法院决定由公示催告阶段的独任审判员赵某独任审理,作出除权判决,终结了公示催告程序。
问题:本案件在程序上的错误有哪些?
正确答案:
(1)姚某不是票据的最后持有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程序。根据《担保法》第76条的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即权利质押须转移权利凭证的占有,姚某将银行汇票质押给债权人王某,则该汇票的持有人为其债权人而不是姚某本人。《民诉意见》第22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所以,姚某不是汇票的最后持有人,无权申请公示催告。
(2)人民法院于受理后的3日以后向银行发出止付通知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
(3)人民法院将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期限定为30日是错误的。根据法律规定,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
(4)人民法院直接依职权作出除权判决是错误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如果申请人未在公示催告期间届满后的1个月内提出该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5)本案由独任审判员作出除权判决是错误的。除权判决应由合议庭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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