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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3年最新刑法模拟题:执行(3)

2013-05-28 
司法考试2013年最新刑法模拟题:执行 小编寄语:现在读书人网(www.reader8.com)陆续为您整理考试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同学们在这短暂的日子里将这些内容整理掌握。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选项,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包括四个)答案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1-13题共用题干)

  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主犯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主犯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罚金2万元人民币;从犯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从犯周某被判处管制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请回答下列各题:

  11.在本案中,由监狱执行刑罚的罪犯是:( )

  A.王某

  B.抹某

  C.李某

  D.周某

  12.对周某实施刑罚的执行机关是:( )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监狱

  D.基层组织或其所在单位

  13.所判刑罚既需要法院执行,又需要公安机关执行的罪犯是:( )

  A.王某

  B.周某

  C.李某

  D.朱某

  正确答案:11.AB;12.B;13.AD 解题思路:4.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监狱负责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到1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由此,本题中王某的有期徒刑15年、朱某的有期徒刑10年都需要由监狱执行,李某的有期徒刑不足1年,由公安机关执行;周某的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5.由于周某的管制刑由公安机关执行,且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同时执行,执行机关也是公安机关所以,最终对周某刑罚的执行机关就是公安机关本题正确答案是B6.人民法院负责死刑立即执行、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以及无罪或者免除刑罚的判决的执行;公安机关负责送交执行时余刑不到1年的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缓刑、拘役缓刑、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等的执行由此,王某的没收财产刑由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朱某的罚金刑由人民法院执行,剥夺政治权利刑由公安机关执行本题正确答案是AD

  (14-16题共用题干)

  王某因为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罚执行1年以后,王某以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请根据本案情况回答下列问题:

  14.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

  A.必须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证明王某患有严重疾病,确需保外就医

  B.如发现王某系自伤自残,则不得对其适用保外就医

  C.应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批

  D.批准机关应将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文书抄送检察院

  15.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王某:( )

  A.应当由王某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执行,对其严格管理监督

  B.应当由王某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其严格管理监督

  C.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如果刑期已满,王某不必再被收监

  D.监外执行的期间应当计入刑期

  16.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暂予监外执行可以实施的监督有:( )

  A.审查王某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B.发现不符合监外执行的条件时,可以依职权予以撤销

  C.书面纠正意见应直接送交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

  D.批准机关在接到书面纠正意见后应当对该决定重新核查

  正确答案:14.ABCD;15.BCD;16.ACD 解题思路:1.《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铂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注意是"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而非"省级医院"《监狱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批准机关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察院2.《刑事诉讼法》第214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铂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第216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所以,当刑期已满,则不必收监1989年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加强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监督考察工作的通知》第5条规定:经过批准外出的监外罪犯,其被许可外出的期间,应计入执行期,但超过许可的时间不计入执行期;对于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所在地域的监外罪犯,其外出期间,不得计入执行期3.《高检规则》第42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批准或者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通知后应当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①是否属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②是否属于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③是否属于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耍儿的妇女;④是否属于自伤自残的罪犯;⑤是否属于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⑥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检察人员可以向罪犯所在单位和有关人员调查,可以向有关机关调阅有关材料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应当向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提出纠正意见的,由检察长决定《高检规则》第4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呈报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送交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第42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向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送交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监督其立即对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并监督重新核查的结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四、案例分析题:要求应试人员根据案情,做出全面分析。应试人员应应仔细审阅试题及提问,按要求作答。

  17.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谭某抢劫一案进行公开审理。法庭查明谭某抢劫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抢劫数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判处谭某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判决宣告后,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核准程序。但同时为防止谭某家人转移财产,该法院遂于报请死刑核准当1日没收谭某财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于9月3日签发了执行死刑命令并送达到原审人民法院。执行前谭某揭发原任职单位一领导的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查证属实),但原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谭某主观恶性大,仍然决定于9月18日执行死刑。当日在司法警察的临场监督下,完成了死刑的执行。问:本案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哪些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正确答案:

  (1)中级人民法院于报请死刑核准当日没收谭某财产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刑诉解释》第337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①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②终审的判决和裁定;③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裁定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④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本案中,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在高级人民法院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和裁定之前,中级人民法院不可就自己的判决先行执行。

  (2)在谭某揭发他人重大行贿、受贿犯罪事实后,人民法院仍当场执行死刑是错误的,应当停止执行。《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①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②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③罪犯正在怀孕。前款第①项、第②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③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停止执行。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是指罪犯揭发了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同案犯或其他犯罪分子的重大犯罪事实。"重大犯罪"主要指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的犯罪,如集团犯罪和具有一定社会地位和较高职务的人的犯罪。

  (3)由司法警察进行临场监督是不正确的。《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所以,应该由人民检察院而不是司法警察进行临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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