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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2013年三卷选择题权威预测(附解析)(5)

2013-05-16 
司法考试2013年三卷选择题权威预测(附解析)小编寄语:现在读书人网(www.reader8.com)陆续为您整理考试相关信息,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同学们在这短暂的日子里将这些内容整理掌握。

  多选择题

  1.某农村养殖户为扩大规模向银行借款,欲以其财产设立浮动抵押。对此,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该养殖户可将存栏的养殖物作为抵押财产

  B.抵押登记机关为抵押财产所在地的工商部门

  C.抵押登记可对抗任何善意第三人

  D.如借款到期未还,抵押财产自借款到期时确定

  【考点】浮动抵押

  【司法部答案】AD

  【万国答案】AD

  【解析】《物权法》第181条规定,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A项中的财产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第189条规定,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B错误,C说法太绝对,错误。第196条规定,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借款到期未还,债权没有实现,因此抵押财产此时可以确定。

  2.甲向乙借款300万元于2008年12月30日到期,丁提供保证担保,丁仅对乙承担保证责任。后乙从甲处购买价值50万元的货物,双方约定2009年1月1日付款。2008年10月1日,乙将债权让与丙,并于同月15日通知甲,但未告知丁。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2008年10月1日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

  B.2008年10月15日债权让与对甲生效

  C.2008年10月15日甲可向丙主张抵销50万元

  D.2008年10月15日后丁的保证债务继续有效

  【考点】保证

  【司法部答案】AB

  【万国答案】AB

  【解析】《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题债权转让发生在10月1日,此时债权让与在乙丙之间生效,但是对甲在通知时发生效力,故AB正确。第83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甲的债权晚于转让的债权到期,因此不能主张抵销。C错误。《担保法解释》28条,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债权同时转让,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对受让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禁止债权转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丁不再承担保证债务。

  3.甲对乙享有2006年8月10日到期的六万元债权,到期后乙无力清偿。乙对丙享有五万元债权,清偿期已届满七个月,但乙未对丙采取法律措施。乙对丁还享有五万元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后乙去世,无其它遗产,遗嘱中将上述十万元的债权赠与戊。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

  B.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丙向自己清偿

  C.在乙去世前,甲可直接向法院请求丁向自己清偿

  D.如甲行使代位权胜诉,行使代位权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都应该从乙财产中支付

  【考点】债的保全

  【司法部答案】AB

  【万国答案】AB

  【解析】《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了 代位权的条件,要求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而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专属债务人自身的债权,甲对丁不能行使代位权。B正确,C错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是债务人负担的,D表述不妥当,不选。被继承人的遗嘱处分财产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清偿,债权人甲可向法院请求撤销乙的遗赠,A正确。

  4.甲公司将一工程发包给乙建筑公司,经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部分非主体工程分包给丙建筑公司,丙公司又将其中一部分分包给丁建筑公司。后丁公司因工作失误致使工程不合格,甲公司欲索赔。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上述工程承包合同均无效

  B.丙公司在向乙公司赔偿损失后,有权向丁公司追偿

  C.甲公司有权要求丁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D.法院可收缴丙公司由于分包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考点】建设工程合同

  【司法部答案】BCD

  【万国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因此乙丙之间的分包合同是有效的,丙丁之间的分包合同无效的,故A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D正确。丙丁之间是违法分包而无效,丁公司存在过错导致损害,故甲可以要求丁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C正确。丁公司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存在过错,因此丙公司有权向其追偿,B正确。

  5.甲委托乙寄售行以该行名义将甲的一台仪器以3,000元出售,除酬金外双方对其它事项未作约定。其后,乙将该仪器以3,500元卖给了丙,为此乙多支付费用100元。对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与乙订立的是居间合同

  B.高于约定价格卖得的500元属于甲

  C.如仪器出现质量问题,丙应向乙主张违约责任

  D.乙无权要求甲承担100元费用

  【考点】行纪合同

  【司法部答案】BCD

  【万国答案】BCD

  【解析】《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题显然不属于居间合同,而是行纪合同,即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A错误。第415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乙自己承担100元的费用,D正确。第418条规定,行纪人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B正确。421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行纪人为合同当事人,故C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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