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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强化提高知识点第八章(4)

2013-05-15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2013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强化提高知识点,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带来帮助!


  知识点四:价格法律制度


  一、价格调控制度

  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于预措施。

  二、价格规制制度

  (一)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制度

  1.政府定价的范围

  根据《价格法》的规定,下列商品和服务价格,政府在必要时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1)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2)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3)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4)重要的公用事业价格;(5)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

  2.政府定价权限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中央的和地方的定价目录为依据。中央定价目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修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地方定价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央定价目录规定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制定,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制定定价目录。

  (二)经营者价格行为规制制度

  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价格法》及相关规章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1)固定价格、限定转售价格。(2)掠夺性定价。(3)哄抬价格。(4)价格欺诈。(5)价格歧视。(6)垄断高价、垄断低价。(7)其他价格违法行为,包括: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不执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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