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车船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1.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2.征税范围
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税目与税率:
税目 | 计税单位 | 备注 | |
乘用车〔按发动机汽缸容量(排气量)分档〕 | 每辆 |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 |
商用车 | 客车 | 每辆 | 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包括电车 |
货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等。 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
挂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 |
其他车辆 | 专用作业车 | 整备质量每吨 | 不包括拖拉机 |
轮式专用机械车 | |||
摩托车 | 每辆 | ||
船舶 | 机动船舶 | 净吨位每吨 |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50%计算 |
游艇 | 艇身长度每米 |
【典型例题10-7】
下列车船中,应以“辆”作为车船税计税单位的有( )。
A.电车
B.摩托车
C.微型客车
D.半挂牵引车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选项D,半挂牵引车按整备质量每吨作为计税单位。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与代收代缴
(一)计税依据
1.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2.车辆整备质量尾数不超过0.5吨,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整备质量不超过1吨的车辆,按照1吨计算。
3.船舶净吨位尾数不超过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1吨计算。净吨位不超过1吨的船舶,按照1吨计算。
4.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以车船登记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所载数据为准。
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和依法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或者不能提供车船登记证书、行驶证的车船,以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标注的技术参数、数据为准;不能提供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核定,没有国家相关标准的参照同类车船核定。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2.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有代缴义务,包括: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四、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1.捕捞、养殖渔船。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
3.警用车船。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有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税、免税的,可以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二)特定减免
1.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车船税。
2.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
3.机场、港口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自车船税法实施之日起5年内免征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