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销售额的确定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确定。 (原油、天然气)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其销售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计算方法,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二)特殊情形下销售额的确定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有视同销售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应税产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三)销售数量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二、应纳税额计算的特殊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因无法准确提供移送使用数量而采用折算比换算课税数量的办法,具体规定:
(1)煤炭。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产品的综合回收率,将加工产品实际销量和自用数量折算成原煤数量作为课税数量。
【典型例题7-3】
某煤矿2011年3月开采原煤400万吨,销售240万吨;将一部分原煤移送加工生产选煤39万吨,销售选煤30万吨,选煤综合回收率30%,资源税单位税额5元/吨。该煤矿2011年3月应纳资源税( )万元。
A.1700
B.1850
C.2000
D.215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应纳资源税=(240+30/30%)×5=1700(万元)
(2)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原矿。因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可将其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课税数量。选矿比=精矿数量÷耗用原矿数量
【典型例题7-4】
某采矿企业2011年6月开采锡矿石50000吨,销售锡矿原矿40000吨、锡矿精矿100吨,锡矿的选矿比为1:15,锡矿资源税适用税额每吨6元。该企业6月应纳资源税( )元。
A.249000
B.174300
C.240600
D.168420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应纳资源税=(40000+100×15)×6=249000(元)
3.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4.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
纳税人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
【典型例题7-5】
某盐场2011年7月份以自产液体盐3.6万吨和外购液体盐2万吨(已按5元/吨缴纳了资源税)加工固体盐1.8万吨对外销售,取得销售收入1 080万元。已知:固体盐税额为30元/吨。计算该盐场7月份应纳资源税税额。
『答案解析』应纳税额=课税数量×适用的单位税额-外购液体盐已纳资源税额=1.8×30-2×5=4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