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税收优惠
一、法定减免
①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一票货物,免税。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和货样,免税。
③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税。
④进出境运输工具装载的途中必需的燃料物料、饮食用品,免税。
⑤暂时进境或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出境或进境的特定物品,在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担保后,暂免。
⑥来料加工分两情况:A、直接免。B、进口时先征,出口时再退。
⑦退还的出口货物,免进口税,但不退已征的出口关税。
⑧退还的进口货物,免出口税,但不退已征的进口关税。
⑨进口货物的酌情减或免情形:
A.在境外运输途中或在起卸时损坏或损失的;
B.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国不可抗力损坏或损失的;
C.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腐烂的,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⑩无代价抵偿货物,同国外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免。但未将问题货物退还国外的,照章纳税。
二、特定减免
①科教用品。
②残疾人专用品。
③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
④加工贸易产品。
⑤边境贸易进出口物资。
⑥保税区。
⑦出口加工区进口货物。
⑧进口设备。
⑨特定行业或用途的减免税政策。
【典型例题-2009年考题】下列进口货物中,经海关审查属实,可酌情减免进口关税的有( )
A.在境外运输途中损失的货物
B.在口岸起卸时遭受损坏的货物
C.在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损失的货物
D.非因保管不慎原因在海关查验时已经损坏的货物
『正确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