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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基础讲义及例题解析第三十三章(2)

2013-05-06 
读书人网精心为大家整理了2013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基础讲义及例题解析,希望对大家的考试能带来帮助!


  二、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当事人达成合意,意味着合同成立;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才意味着合同的生效。

  【关系图】

  


  1.主体合格: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1)对于公民: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订立合同,但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相当的合同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能实施合同行为。

  【补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16周岁以上以自己劳动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不满10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

  (2)对于法人:行为能力须与权利能力相一致,行为能力不能超出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2.内容合法

  3.意思表示真实

  4.合同的形式合法

  (二)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

  违反生效要件的合同包括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类型定义情形效力
无效合同不具备合同的生效条件的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1.无效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不影响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虽已成立,但是否能够生效还须经权利人的承认才能确定的合同1.主体缺少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的合同
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2.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存在瑕疵而可对已成立的合同予以撤销或变更1.重大误解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
3.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1.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2.一经撤销,追溯到合同成立时。
3.合同在被撤销之前或变更之前均为有效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或变更。


  【例题-单】(2007)下列关于无效合同和可变更或者可撤销合同的提法中,错误的是( )。

  A.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B.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C.合同被撤销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D.对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当事人没有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可以撤销

  【答案】D

  【解析】对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不能主动予以撤销或变更。

  【例题-多】(2011)下列合同中,属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有( )。

  A.一方乘人之危迫使对方签订的合同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C.重大误解的合同

  D.显失公平的合同

  E.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查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包括以下情况:(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没有损害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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