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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造价有关管理规定(江苏)(3)

2013-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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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国有资金投资项目设计概算是该建设项目投资和造价控制的最高限额,未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随意调整或者突破。

  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除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办理外,其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工程竣工决算,还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

  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和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对下列与工程造价有关的事项作出具体约定:

  (一)计价依据和计价方式;

  (二)合同价格类型及合同总价,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各项目单价;

  (三)采用工程预付款方式时的预付款数额,预付款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四)工程进度款支付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五)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调整方法、调整程序;

  (六)索赔和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七)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价款的确定和抵扣方式;

  (八)合同风险的范围、幅度和承担方式及风险超出约定时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

  (九)工程结算的编制、审核时间,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十)工程质量不合格违约责任、工程质量奖励办法及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数额、预留和返还的方式、时间;

  (十一)施工工期拖延违约责任和工期提前竣工奖励办法;

  (十二)工程造价争议调解、处理的方式;

  (十三)工程造价其他约定事项和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按照规定将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列入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专项用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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