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七、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一)国家所有权
1.国家所有权概述
国家所有权(全民所有)是指以国家的名义享有的所有权。
(1)主体:国家( 唯一性和统一性)——对比:集体所有权多元性
(2)客体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不适用善意取得) | 1.矿藏、水流、海域 2.城市的土地 3.无线电频谱资源 4.国防资产 |
非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 1.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野生动植物资源 3.文物 4.基础设施 5.农村和城郊的土地 |
(3)取得:积累、交易、税收、没收、赎买、征收、罚款等方式取得。
(4)行使:必须通过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国家投资的企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
主体 | 多元性:城镇集体、集体的全体成员 |
客体 | 1.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3.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
内容 | 必须由集体组织的成员进行民主管理,并且依照法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
保护 |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利益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行使 | (1)农民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共同管理权):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①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②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③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④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⑤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2)自然资源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①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②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③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