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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讲笔记第三章①(2)

2013-04-20 
读书人网精心收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精讲笔记,给广大考友参考,望广大考友取得优异的成绩!


  知识点三、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1.性质: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监督机构

  2.表决权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参加者:申报债权者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临时需要),不得行使表决权。——只有债权得到确认才有表决权

  (3)表决权的主体范围: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人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以下事项不得行使表决权:(分“和”)

  (1)通过和解协议

  (2)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 以后的会议 
召集情形 人民法院召集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时间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核查债权; 
监督管理人;申请(只能申请,不能直接更换)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其费用和报酬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链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通过重整、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方案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约束力(人数过半,债权过半)


  1.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1/2)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1/2)。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和解、重整的表决)。

  2.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无论有无担保、有无出席)均有约束力。

  3.表决未通过的处理

  

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讲笔记40


  (五)债权人委员会——日常监督者


  1.组成: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2.人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3.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管理人报告职责: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重要财产权益的转让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重要负担行为 (1)借款;
(2)设定财产担保;
(3)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4)放弃权利;
(5)担保物的取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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