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三、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1.性质:清理债权债务的决议机构,监督机构
2.表决权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参加者:申报债权者
(2)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临时需要),不得行使表决权。——只有债权得到确认才有表决权
(3)表决权的主体范围:有担保和无担保的债权人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以下事项不得行使表决权:(分“和”)
(1)通过和解协议
(2)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4.主席: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第一次 | 以后的会议 | |
召集情形 | 人民法院召集 | (1)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 (2)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3)债权人委员会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4)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 |
时间 | 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 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核查债权; |
监督管理人;申请(只能申请,不能直接更换)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其费用和报酬 |
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链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
通过重整、和解协议;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方案 |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及约束力(人数过半,债权过半)
1.普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1/2)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1/2)。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和解、重整的表决)。
2.效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无论有无担保、有无出席)均有约束力。
3.表决未通过的处理
(五)债权人委员会——日常监督者
1.组成: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1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
2.人数: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3.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管理人报告职责:一般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未设立的,及时报告人民法院
重要财产权益的转让 | (1)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2)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3)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4)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
重要负担行为 | (1)借款; (2)设定财产担保; (3)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4)放弃权利; (5)担保物的取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