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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经济法》精讲笔记第二章④(2)

2013-04-20 
读书人网精心收集2013年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经济法》精讲笔记,给广大考友参考,望广大考友取得优异的成绩!

  知识点十八、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一)股份的发行


  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二)股份的转让


  1.一般来说,股份可以自由转让。

  2.股份转让的限制:

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下列情形之一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知识点十九、公司财务、会计


  一、财会会计工作的法律要求


  1.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2.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利润分配


  1.弥补亏损。

  2.扣除损失:扣除支付违反税法缴纳的滞纳金和罚款、违反合同缴纳的违约金和赔偿金、支付没收的财物损失等。

  3.提取法定公积金:按10%的比率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4.提取任意公积金。

  5.分配红利。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补充】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不得分配红利。


  三、公积金的用途


  1.三可以:

  (1)弥补公司的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3)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2.两不得

  (1)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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