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十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一)章程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二)股东会
1.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行使股东会职权:
(1)部分职权由董事会行使
(2)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3)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董事会
职工代表 | 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中,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同时,不是必须有职工代表。 |
董事长 |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链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由章程规定。 |
限制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
任期 | 不得超过3年(同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 |
(四)监事会
1.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他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2.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链接】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五)兼职限制
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机构兼职。
知识点十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义务与责任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禁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注意】被剥夺政治权利:5年;未被剥夺政治权利:是不是五类经济犯罪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与责任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2.关联交易: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章程→股东会→不可
【链接】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链接】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竞业竞争: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股东会→不可
【链接】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链接】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补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