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点十二、行政复议制度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上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二)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复议
2.抽象行政行为——“一并”复议
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对下列规定的审查(不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府规章)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3.行政复议的排除——不受理的情况
(1)人事决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行政调解: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3)国家行为:不服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机关:①本身;②上级;③本级政府
(四)行政复议参加人
1.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申请人: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第三人: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五)行政复议程序
申请与受理 | 1.行政相对人应当在知道相应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天内提出复议申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复议机关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依法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做出处理。 |
审理与决定 |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决定 |
执行 | 不履行或拖延,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