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力偶理论
(一)力偶
两个等值、反向、不共线的平行力组成的力系称为力偶,记为(F、F‘)。力偶只能引起物体的转动而不能使物体移动,力偶中两个力对任一根轴的投影之和恒等于零。由此可知,力偶没有合力。既不能与一个力等效,也不能与一个力相平衡。力偶只能与力偶等效或相平衡。
(二)力偶矩
力偶的转动效应决定于力偶矩,它的计算如表4—1—3所述。
表中,F为组成力偶的力的大小,d为力偶中两力作用线间的垂直距离,并称为力偶臂。力偶矩的单位为N.m(牛。米)或kN.m(千牛。米)。
应当注意,力偶矩矢与矩心位置无关,这一点与力对点之矩是不同的。
综上可知,两个力偶等效条件是该两力偶矩矢相等。由此等效条件可以得出下列两个推论。
推论1:只要保持力偶矩矢不变,力偶可在其作用面内任意移转,或从刚体的一个平面移到另一个平行平面内,而不改变其对刚体的转动效应。
推论2:在保持力偶矩大小和转向不变的条件下,可以任意改变力偶的力的大小和力偶臂的长短,而不改变它对刚体的转动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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