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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代理人地籍调查笔记整理(四)

2013-03-30 

  一、确定土地权利的概念和法律依据

  1、概念:是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简称土地确权。狭义仅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的归属,即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归谁所有;广义指依法确定土地权利,不仅包括狭义内容,而且包括确定不同土地权利的客体和内容。多采用广义。

  2、确定土地权利的法律依据:

  基本法:宪法;民法通则。

  土地法律: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

  相关法律:城市规划、农业、农业承包、森林、草原、渔业、矿产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文物保护法等。

  土地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3、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的关系:广义讲土地登记是确权归属的过程;狭义讲确权是登记的一个阶段。

  二、我国土地确权的基本情况

  82年—89年—94年。

  三、确定土地权利归属的一般原则

  1、城市土地国有化原则。

  2、国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不可变更的原则。

  3、尊重历史和现实,分阶段处理土地权属问题的原则(50年;56-58年;62年;82年。)

  四、确定土地所有权

  1、确定土地所有权的历史沿革:50-53年;56年;62年;82年;86年。

  2、确定土地所有权应注意的问题:

  国有与集体的界限;国有推定原则;征用标志;土改的所有证;《60条》规定。连续20年。

  集体之间的界限:现实确定;道路、水利分属乡镇或村集体所有。

  重复征用土地:先前未用造成闲置的,确定给后者;先前撤消等又迁回的,还先者。

  贯彻《60》之前,按现在使用情况确定;之后的,按《60》规定确定。

  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界线清楚、合法的,按界定面积。

  3、确定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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