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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资格考试--保险代位原则(2)

2013-03-21 
保险代位原则


  (二)物上代位
  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按保险金额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物上代位的产生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发生实际全损后尚有残留物,保险人全额赔付后,残留物归保险人;二是发生推定全损。
  代位求偿与物上代位存在明显的区别:第一,代位求偿的保险标的损失是由第三者责任引起的;第二,代位求偿取得的是追偿权,而物上代位取得的是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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