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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资格考试--《保险法》笔记:保险概述(2)

2013-03-21 
《保险法》笔记:保险概述


  4、损害赔偿原则
  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受到的损失,应按合同约定的条件获得赔偿。赔偿的数额不超过损害的数额,即赔偿是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前的状态,所以赔偿应当以保险利益的存在为前提,赔偿金额是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价值三者中最小的一个数额。凡是不符合最小数额原则的,即可构成道德风险。其中实际损失是指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而减少的价值或者利益;保险金额是指投保人投保保险标的的财产价值,也就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由保险人最大赔偿额的财产价值;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拥有的对保险标的合法处分权或者合法占有权的财产价值及其体现的市场价值。
  5、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指实现保险利益的权利代位和被保险标的物残余价值产权的代位两种。其中权利代位指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有权选择请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也有权请求第三人损害赔偿,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保险人赔偿损失,之后有义务将追究造成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权利转给保险人,由保险公司向侵权人请求赔偿,即代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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