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记忆】-利害关系人定义: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 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规定的利害关系人。
2-【理解】-连带责任与补充责任(赔偿顺序与限额)
连带责任是指债务人为多数的情况下,债权人既有权请求所有的债务人清偿债务,也有权请求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单独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者全部。
补充责任是指对主责任的补充清偿责任。
3-【记忆】-免责的情形
(1)、已经遵守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并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但仍未能发现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资料错误;
(2)、计业务所必须依赖的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虚假或者不实的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在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下仍未能发现虚假或者不实;
(3)、己对被审计单位的舞弊迹象提出警告并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
(4)、已经遵照验资程序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但被审验单位在注册登记之后抽逃资金;
(5)、为登记时未出资或者未足额出资的出资人出具不实报告,但出资人在登记后己补足出资。
4-【理解】-以投标方式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的要求
如果以投标方式接替前任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应当从专业角度或其他方面确定应否承接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因客户变更委托产生的不利影响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
防范措施:
(1)、当应邀投标时,在投标书中说明,在承接业务前需要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以了解是否存在不应接受委托的理由;
(2)、要求前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己知悉的相关事实或情况,即前任注册会计师认为,后任注册会计作出承接业务的决定前,需要了解的事实或情况;
(3)、从其他渠道获取必要的信息。
5-【记忆】-对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客户服务的防范措施
(1)、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利益或业务活动可能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2)、如果为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以上客户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并在重复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
(3)、如果为某一特定行业或领域中的两个以上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并在征得他们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