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司法解释通过两种方式表现出来:一是综合性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民诉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一是针对高级人民法院就个案请示所作的批复,如《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因邮电部门电报稽延纠纷提起诉讼问题的批复》。这些司法解释是民事诉讼法条文的具体化,针对性强,经常适用。因此,学习民事诉讼法不仅要把握法典中的条文,也要把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