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题5,教材例2-17】 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9年6月3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向其出售一批产品,货款金额共计100000元,应交纳的增值税17000元。根据购货合同规定,乙公司在购货合同签订一周内,应当向甲公司预付货款60000元,剩余货款在交货后付清。20×9年6月8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交来的预付账款60000元并存入银行,6月18日甲公司将货物发到乙公司并开出增值税发票,乙公司验收合格后付清了剩余货款。编制甲公司的相关会计分录。
(1)6月8日收到乙公司交来的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60000 贷:预收账款 60000
(2)6月18日甲公司发货后确认收入: 借:预收账款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3)收到补付款 借:银行存款 57000 贷:预收账款 57000 若上述业务甲公司没有设置“预收账款”账户,则应通过“应收账款”账户核算,将上题中的“预收账款”改为“应收账款”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