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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解读:民事主体之法人(2)

2013-01-10 
民事主体之法人

  6.成立、设立、变更、清算与终止

  (1)成立与设立:设立中的法人设立活动+设立登记(生效要件)=法人成立(同时获得营业资格和法人资格)

  在完成设立登记之前,任何人不得以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营业活动但可以进行设立活动。

  设立中法人的营业行为无效,各个设立人的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视为合伙关系)

  法人成立后,成立前的设立行为的责任由法人承受(同一体说);

  法人如果没有成立,设立失败,则设立行为还由设立人承担连带责任由于设立人的过错导致损失,成立后的法人可以要求设立人赔偿

  (2)变更、分立与合并:

  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变更决定(已经生效)+登记(对抗要件)。 对抗第三人变更法定代表人需要登记,但只是对抗要件,而非事实生效要件分立的种类①A→A、B;(派生分立)②A→B、C;(新设分立)

  有外部约定按外部约定,无外部约定按连带责任;内部约定对内有效。

  合并的种类①A、B→A(兼并、吸收合并);②A、B→C(新设合并);

  分立与合并导致解散的,不需要清算,因为债权债务有人承担

  (3)终止与注销:清算法人与清算组织终止事由出现+清算(必经程序)+注销登记(生效要件)=法人终止假如解散了、撤消了,在清算阶段,没有办注销登记,营业资格丧失,但法人资格仍存在。作为清算法人可以进行为了清算的处分活动,但不能继续营业(营业资格与法人资格的分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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