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外国法的错误适用
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可能发生的外国法的错误适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造成外国法的错误适用,另一种是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
1.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误。是指法官依照内国冲突规范的指定,本应适用外国法但却适用了内国法,或本应适用内国法却适用了外国法,或本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却适用了另一外国法的情况。对于这类错误,一般都认为和违反内国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性质,并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以纠正这种错误。
2.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是指法官虽然依其冲突规范正确选择了一个应该适用的外国法,但在适用该外国法的过程中发生错误,即对该外国法的条款或内容作了错误的适用或解释,并据此作出错误的判决。对于这种真正意义上的外国法适用错误是否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各国的理论与实践有两种不同的态度。
我国对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没有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区别。关于外国法错误适用的问题在立法上未作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对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所发生的适用外国法的错误,不论是由冲突规范的错误适用引起的,还是因外国法内容本身的不当解释所引起的,都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