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2、罪应重而轻判,罪应轻而重判
3、纵囚:当论罪而故意不论罪
4、失刑:因过失而量刑不当
十五、秦代刑罚:
笞刑
徒刑
流放刑:迁、谪
肉刑:黥、劓、刖、宫等
死刑:弃市、具五刑等
羞辱刑:髡、耐、完(徒刑附加刑)。
经济刑:赀、赎
株连刑:族刑、收
十六、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候。
十七、汉律儒家化
1、上请:汉高祖(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东汉普遍特权。
2、恤刑:汉景帝(80以上、8岁以下,孕者未乳、师、侏儒)。
3、亲亲得相首匿:汉宣帝,卑幼藏尊长不负刑责;尊长藏卑幼有条件的负刑责。
十八、汉
1、《春秋》决狱。董仲舒;儒家化;论心定罪
2、汉秋冬行刑“。天人感应;秋审的渊源
十九、《曹魏律》
共18篇;将“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八议”正式入律(源于西周,亲、故、贤、能、功、贵、勤、宾)。
二十、《北齐律》
承先启后北齐律,刑名法例二而一,名例之律始出现。此时法律定期型,篇目一共十二篇,唐宋承之不改变,重罪十条北齐创,隋律开皇改十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