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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秘书资格考试辅导:合同法(2)

2012-12-03 
合同法

  三、合同的效力

  1、合同生效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具有与订立合同相适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行为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附条件、附期限合同: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3、几种特殊情形合同的效力: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4)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4、无效合同:

  ★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经订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共利益,而自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的合同。(06年11月四级)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

  5、可变更、可撤消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6、无效合同和被撤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及其原则

  (1) 全面履行原则;

  (2) 诚实信用原则。

  2、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合同的履行

  3、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1) 同时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2) 后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3)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①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②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③ 丧失商务信誉。

  ④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4、合同的保全:措施:代位权和撤销权

  5、合同履行的担保:

  担保的方式:定金、保证、抵押、质押和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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