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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笔记--第三章第三节(5)(2)

2012-10-26 

  (二)报关程序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在进出口货物前,应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申请建立电子账册。出口加工区企业电子账册包括“加工贸易电子账册(H账册)”和“企业设备电子账册”。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区货物通过电子账册办理报关手续。

  1.与境外之间

  出口加工区企业从境外运进货物或运出货物到境外,由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备案

  对于跨越关区进出境的出口加工区货物,除邮递物品、个人随身携带物品、跨越关区进口车辆和出区在异地口岸拼箱出口货物以外,可以按转关运输中的直转转关方式办理转关。

  对于同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可以按直通式报关。

  按转关运输中直转转关方式转关的报关程序如下:

  (1)境外货物运人出口加工区

  货物到港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口岸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进口转关货物申报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口岸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转关手续;口岸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

  货物运抵出口加工区后,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同时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相应的许可证件等单证办理进境报关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有关报关单证,确定是否查验,对不需查验的货物予以放行,对需要查验的货物,由海关实施查验后,再办理放行手续,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2)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外

  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录入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向出口加工区海关提交运单、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同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录入转关申报数据,并持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汽车载货登记簿”向出口加工区海关物流监控部门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出口加工区海关审核同意企业转关申请后,向口岸海关发送转关申报电子数据,并对运输车辆进行加封。

  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后,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出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核销手续,出境地海关核销“汽车载货登记簿”,并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发送转关核销电子回执;货物实际离境后,出境地海关核销清洁载货清单并反馈出口加工区海关,出口加工区海关凭以签发有关备案清单证明联。

  2.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之间

  (1)出口加工区货物运往境内区外

  出口加工区运往境内区外的货物,按照对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由区外企业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凭发票、装箱单、相应的许可证件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口报关手续。进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凭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区报关手续。

  出口加工区海关放行货物后,向区外企业签发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区内企业签发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收汇证明联。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内销加工贸易制成品,以接受内销申报的同时或者大约同时进口的相同货物或者类似货物的进口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内销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以内销价格作为完税价格。由区外企业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免予交付缓税利息。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应向海关出具有效的进口许可证件。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产生边角料、废品、残次品等原则上应复运出境。如出区内销应按照对区外其他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的相关规定办理:

  ①边角料、废品内销,海关按照报验状态归类后适用的税率和审定的价格计征税款,免予提交许可证件;

  ②边角料、废品以处置方式销毁的,或者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需出区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区内企业持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出口加工区管委会和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

  ③对无商业价值且不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的边角料和废品,需运往区外以处置之外的其他方式销毁的,应凭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的批件,向主管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海关予以免税,并免予验核进口许可证件;

  ④残次品出区内销,按成品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属于进口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相应许可证件;对属于《法检目录》内的出区内销残次品,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合格后,方可内销。

  出口加工区内企业需要将有关模具、半成品运往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应当报经加工区主管海关关长批准,由接受委托的区外企业,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缴纳货物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或银行保函后,办理出区手续。加工完毕后,加工产品应按期(一般为6个月)运回出口加工区,区内企业向出口加工区主管海关提交运出出口加工区时填写的“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及有关单证,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加工区主管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后,退还保证金或撤销保函。

  出口加工区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须运往境内区外进行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区内企业或管理机构应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海关核准、登记、查验后,方可将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时,应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以备海关对运回出口加工区的模具进行核查。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按照“修理物品”监管,不得用于境内区外加工生产和使用。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测试或检验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自运出之日起2个月内运回加工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应于期限届满前7天内,向主管海关说明情况,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以l次为限,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个月。

  运往境内区外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运回出口加工区时,要以海关能辨认其为原物或同一规格的新零件、配件或附件为限,但更换新零件、配件或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附件应一并运回出口加工区。

  (2)境内区外货物运人出口加工区

  境内区外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按照对出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由区外企业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凭购销合同(协议)、发票、装箱单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出口报关结束后,区内企业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凭购销发票、装箱单、电子账册编号等单证向出口加工区海关办理进区报关手续。

  出口加工区海关查验、放行货物后,向区外企业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证明联和出口退税证明联,向区内企业签发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付汇证明联。

  从境内区外运进出口加工区供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基础设施,加工企业和行政管理部门生产、办公用房合理数量的国产基建物资等,按照对出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海关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除不予退税的基建物资外)。境内区外企业依据出口货物报关单退税证明联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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