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某年5月3日我A公司向国外B公司发盘,报谷物300公吨,每公吨250.00美元,发盘有效期为10天。5月6日B公司复电,称对该批谷物感兴趣,但要进一步考虑。5月8日,B公司来电,要求将谷物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格降低为225.00美元/公吨。5月9日,B公司又来电,重复5月8日的来电。5月11日,我方将货物卖给了C商,并于5月13日复电B商,货已售出。但B商坚持要我A公司交货,否则以我方毁约为由,要求赔偿。试问我方应否赔偿?为什么?
答:我方不应赔偿。本案中,B商两次来电,要求将数量增加到500公吨,价格降低到225.00美元/公吨,已经构成了还盘。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告失效,合同没有成立。既然合同没有成立,也就不涉及毁约的说法。所以,我方不应该赔偿对方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