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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写作:2012年办公用品管理制度(2)

2012-10-16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办公用品使用人追究损坏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一、办公用品是指与办公直接联系的消耗性物品,如:笔、墨、纸张及微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照相机等的耗材。局机关的办公用品由办公室负责购置、管理、发放。

  二、办公用品实行按季购买制,各科(室)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在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将下一季度所需要办公用品清单送办公室,办公室审定并报分管的局领导审批后,统一采购发放。

  三、办公用品实行限额管理办法。局有关科(室)每人每年限额100元,特殊情况超过限额的,须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四、办公用品购买实行两人以上共同负责制,采购大宗办公用品,按《市政府采购制度》规定执行。

  五、办公用品实行专人管理。入库时,保管人员要对其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对和验收,并进行登记(品名、数量、单价、进货单位等),购物人和保管发放人对所购物品清点无误,分别在清单上签字。

  六、办公用品验收入库后,经办公室主任签字,财务人员按清单和发票进行审核报销。

  七、局领导所需办公用品随用随送,但仍需请局领导本人签字。

  各科(室)所需的一般办公用品,原则上按季度根据实际需要发放;打印纸、复印纸等贵重办公用品,原则上按实际需要从严发放。发放办公用品,一般情况由科(室)负责人领取,也可委托科(室)内其他同志领取,经手人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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