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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报关员考试精讲笔记--第一章第四节(2)(3)

2012-10-14 

  2.记分考核管理的性质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管理从性质上讲是一种教育和管理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海关对记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报关员实行岗位考核管理,目的是督促其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提高自身业务水平。海关通过对报关员记分计满至考核合格前,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的方式,来督促报关员履行义务。

  报关员因为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有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走私行为等其他违法行为,由海关处以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处罚的,不适用于《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而应按照《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规定处理。

  3.记分考核的管理部门

  海关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对报关员记分考核的职能指导、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相关协调工作。

  海关通关业务现场及相关业务职能部门负责具体执行记分工作。海关人员在记分时,应当将记分原因和记分分值以电子或者纸质告知单的形式告知报关员。

  记分的行政行为以各级海关名义作出。

  4.记分考核管理量化标准

  海关对报关员的记分考核,依据其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的程度和行为性质,一次记分的分值分别为1分、2分、5分、10分、20分、30分。

  记分周期从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报关员在海关注册登记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不足1年的,按一个记分周期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记分分值累加未达到30分的,该周期内的记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但报关员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办理变更注册登记报关单位或者注销手续的,已记分分值在该记分周期内不予消除。

  (1)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分的情形包括

  ①电子数据报关单的有关项目填写不规范,海关退回责令更正的;

  ②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原因造成申报差错,报关单位向海关要求修改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修改,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③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加盖报关专用章及其他印章或者使用印章不规范的;

  ④未按照规定在纸质报关单及随附单证上签名盖章或者由其他人代表签名盖章的。

  (2)一次记分的分值为2分的情形包括:

  ①在海关签印放行前,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撤销申报单证及其内容,经海关同意撤销,但未对国家贸易管制政策的实施、税费征收及海关统计指标等造成危害的;

  ②海关人员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要求报关员向海关解释、说明情况、补充材料或者要求提交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的,海关告知后报关员拒不解释、说明、补充材料或者拒不提供货物样品等有关内容,导致海关退回报关单的。

  (3)一次记分的分值为5分的情形包括:

  ①报关员自接到海关“现场交单”或者“放行交单”通知之日起10日内,没有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持打印出的纸质报关单,备齐规定的随附单证,到货物所在地海关递交书面单证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导致海关撤销报关单的;考试大(www.Examda。com)

  ②在海关签印放行后,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位向海关申请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因出口更换舱单除外),经海关同意且不属于走私、偷逃税等违法

  违规性质的;

  ③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4位数以下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但影响海关统计的。

  (4)一次记分的分值为10分的情形包括:

  ①出借本人报关员证件、借用他人报关员证件或者涂改报关员证件内容的;

  ②在海关签印放行后,海关发现因为报关员填制报关单不规范,报关单币值或者价格填报与实际不符且两者差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量与实际不符且有4位数以上差值,经海关确认不属伪报的。

  (5)因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20分。.

  (6)因为走私行为被海关予以行政处罚,但未被暂停执业、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记30分。

  具体的记分项目在海关总署统一制定的报关员记分对照表中予以列明。

  5.记分考核管理的救济途径

  考虑到记分考核管理作为一项与报关员的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行为,《记分考核管理办法》除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具体行政行为允许其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外,结合记分的实际情况,规定了报关员可向记分执行海关提出书面申辩的救济途径,以降低救济成本。《记分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报关员对记分的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电子或纸质告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作出该记分行政行为的海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辩;海关应当在接到申辩申请7日内作出答复,对记分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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