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报关员的权利和义务
1.报关员有下列权利:
(1)以所在报关单位名义执业,办理报关业务;
(2)向海关查询其办理的报关业务情况;
(3)拒绝海关工作人员的不合法要求;
(4)对海关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诉的权利;
(5)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6)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行为受到损害的,依法要求赔偿;
(7)参加执业培训。
2.报关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熟悉所申报货物的基本情况,对申报内容和有关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
(2)提供齐全、正确、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楚、完整填制海关单证,并按照规定办理报关业务及相关手续;
(3)海关查验进出口货物时,配合海关查验;
(4)配合海关稽查和对涉嫌走私违规案件的查处;
(5)按照规定参加直属海关或者直属海关授权组织举办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
(6)持报关员证办理报关业务,海关核对时,应当出示;
(7)妥善保管海关核发的报关员证和相关文件;
(8)协助落实海关对报关单位管理的具体措施。
(三)报关员执业禁止行为
报关员执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1.故意制造海关与报关单位、委托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2.假借海关名义,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索要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虚假报销;
3.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报关单位执业;
4.私自接受委托办理报关业务,或者私自收取委托人酬金及其他财物;
5.将报关员证转借或者转让他人,允许他人持本人报关员证执业;
6.涂改报关员证;
7.其他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四)报关员的海关记分考核管理
为了维护报关秩序,提高报关质量,规范报关员的报关行为,保证通关效率,海关对报关员实行记分考核管理。根据海关规定,对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报关员,海关 中止其报关员证效力,不再接受其办理报关手续。报关员应当参加注册地海关的报关业务岗位考核,经岗位考核合格之后,方可重新上岗。
1.记分考核管理的对象和范围
报关员记分考核管理对象是取得报关从业资格,并按照规定程序在海关注册,持有报关员证件的报关员,即在职报关员。
海关对出现报关单填制不规范、报关行为不规范,以及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有走私行为未被海关暂停执业、撤销报关从业资格的报关员予以记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