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个体工商户甲雇佣电工乙为其修理门市部内的电线,乙在工作中给顾客丙造成损失。丙如果起诉解决自己的损失赔偿问题,谁应成为本案的被告?
[知识点]雇佣关系中的当事人
在本案中,丙可以谁为被告应取决于乙在从事雇佣合同规定的行为过程中有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没有,应当以甲为被告;如果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乙应当与甲承担连带责任,即丙可以以甲与乙作为共同被告,也可以乙为被告,还可以甲为被告,但甲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乙追偿。
由此可见,雇佣关系中究竟以雇主作为当事人,还是以雇工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其确定标准是雇工的行为性质,如果雇工在从事雇佣合同规定的行为过程中给他人造成损害,则由雇主作当事人;如果雇工擅自从事非雇佣合同规定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由雇工自己作当事人。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的规定,即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也就是说,因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过程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受害人可以以雇主与雇员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当然,受害人也可以选择以雇主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5.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的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6.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重点法条提示]《民诉意见》第41条、第42条、第45条、第4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