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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指导:观念交付(1)

2012-10-07 
司法考试民法考点:观念交付

  对重要法条,要像攻克堡垒一样,一点一点地消化掉。有的考生采取背法条的方法,这固然有一定的作用,但收效不会太大。我的意见是,对重要法条要采用例释的方法,一个重点法条至少要配一个例子,多多宜善。有了合适的例子,成竹就会在胸,考试的时候例子就会自动蹦出来。考生可以自己设计例子,也可以参考老师提供的例子,要把例子对号入座。这里通过对观念交付的配例,作一个示范,希望考生们能举一反三。交付是指交付占有。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现实交付,是标的物实际控制的移转。观念交付,又称为象征交付、拟制交付。观念交付可以分为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现实交付标的物过手,观念交付标的物不过手。

  1.《物权法》第25条就简易交付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例:甲2011年1月1日租给乙建筑用电梯一部。租期为12个月,至7月1日,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将该电梯出卖给乙。至2012年1月初,甲起诉乙要求支付12个月的租金。

  问:甲、乙之间为何种交付?何时为交付,要求支付12个月租金是否正当?

  答:甲、乙之间为简易交付。买卖合同成立时为交付之时。要求支付12个月租金不正当,因交付之后不发生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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