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会考试 > 注册税务师 > 税法(一) >

2013年注税税法一考点梳理——城市维护建设税(1)

2012-09-22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一、概述、特点、立法原则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概念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对从事工商经营,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特点:

  1.税款专款专用

  2.属于一种附加税

  3.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率

  4.征收范围较广

  二、城建税基本规定

  (一)征税范围

  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

  (二)纳税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并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开始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税率——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共分三档:

  档 次  纳税人所在地  税 率

  1  市区  7%

  2  县城、镇  5%

  3  不在市、县、城、镇  1%

  【三个具体规定】:

  1.由受托方代收、代扣“三税”的: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税率计算代收、代扣城建税;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按纳税人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3.铁道部:税率统一为5%。

  (四)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

  特殊规定:

  1.“三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2.“三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

  (五)减免税:主要有:

  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经总局审批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计征范围。

  3.对“三税”补罚,城建税也要补罚,但“三税”的滞纳金和罚款不作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4.“三税”减免,城建税也减免;对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征收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5.其他优惠:减免营业税,同时减免城建税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