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备案
专利权人与他人订立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备案”(而非登记)。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1)当事人对专利实施许可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认定为“普通实施许可”。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约定受让人可以再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认定该再许可属于“普通实施许可”,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让与人不具有独立实施其专利的条件,以“一个普通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可以认定为让与人自己实施专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当事人不得以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已经申请专利但尚未授权的技术为由主张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