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
《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1.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2.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期的情形除外。
4.当事人未按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二、期间、期日
1.期间是指由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的特定时间段。
2.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时间点。
3.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1天开始计算;
4.我国民法期间中的“以上”、“以下”、“以内”、“以前”、“届满”等都包括本数;而“不满”、“以外”则不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