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经济法主体的行为
(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与法律行为相对应的概念是“非法律行为”,而不是“违法行为”。经济法主体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1)社会性;(2)法律性;(3)表意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2011年判断题】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发动和实施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其所从事的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简称为“调制行为”;对于各类调控行为和规制行为,接受调控或规制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是否接受或遵从,简称为“对策行为”。
【提示】调制行为,特别是其中的调控行为,一般只是表达一种政策取向的行为,并不会强制市场主体的行为。例如证监会鼓励上市公司多分红,它此时并不能强制有利润的上市公司必须分红。
表1.3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
基本分类 |
具体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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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制行为 |
宏观调控行为 |
财税调控行为 |
预算调控行为 |
国债调控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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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调控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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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调控行为 |
银行调控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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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调控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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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调控行为 |
产业调控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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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调控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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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规制行为 |
一般市场规制行为 |
不公平竞争的规制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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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的规制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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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
金融市场规制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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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市场规制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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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市场规制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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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市场规制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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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策行为 |
横向对策行为 |
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2010年多选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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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对策行为 |
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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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
【提示】横向和纵向是从市场主体的相对人的角度来衡量的,横向的就是与市场主体处于平等地位上的其他市场主体。纵向则是市场主体与调制主体之间的关系,显然是不平等的关系。
【例题3·单选题】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称为( )。
A.横向对策行为
B.一般市场规制行为
C.纵向对策行为
D.特殊市场规制行为
【答案】A
【解析】本题考核对策行为的分类。所谓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
(三)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从法律行为一般分类的角度,还可以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作出其他分类。如下表所示:
表1.4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
分类标准 |
具体分类 |
从主体角度作出分类 |
单方行为(如:调制行为)和非单方行为(如:市场主体的横向对策行为) |
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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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对象角度作出分类 |
抽象行为(如:调制行为) |
具体行为(如:对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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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效果角度作出的分类 |
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
合法行为与非合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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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行为与无效行为 |
【提示】抽象行为实质是“立规矩”,既然立了规矩,那么在同样的情况都可以适用,因此针对的是不特定对象。例如某省政府作出决定,以后来本省投资建基础设施的企业都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这就是抽象行为,因为只要是投资基础设施的企业都可以享受到税收优惠。
【例题4·多选题】从主体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 )。
A.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
B.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C.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
D.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答案】AB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从主体角度,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和非单方行为、自为行为和代理行为。
(四)行为的相关要素
表1.5 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相关要素
相关要素 |
调制行为 |
市场对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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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 |
行为目的 |
1.实现促进和保障经济稳定增长等经济目标,进而实现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等社会目标; |
1.实现利润的最大化或效用的最大化; |
认知能力 |
强调对经济规律、对客观形势的分析和把握(如强调计划规制的科学性) |
市场主体的认知能力与其法律责任的承担紧密相关(认知能力强的一方受到更多的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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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 |
行为手段 |
财政手段、税收手段、金融手段等形成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各种手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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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结果 |
无论调制行为还是对策行为,都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目的直接相关 |
(五)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层级性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还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基础性行为和高层次行为。
1.在税收领域,税收的征收行为是基础性的行为,而税收调控行为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提示】征税行为的基本目的是为了获取财政收入,但是通过设置不同的税种、税目却可以实现其他的目的,例如对不环保的商品征收额外的消费税,这样既获得了财政收入又抑制了人们的不合理消费。
2.在金融领域,货币的发行直接影响货币供应量,是基础性的行为;而通过货币市场调控金融市场上的货币供应量,则是高层次的行为。
四、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1)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和宏观调控执法权;
(2)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和市场规制执法权。
【例题5·单选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体现了( )。
A.宏观调控立法权
B.宏观调控执法权
C.市场规制立法权
D.市场规制执法权【答案】c
【解析】本题考核调制权。调制主体对垄断行为的立法,体现了市场规制立法权。
(二)调制权的分配
1.调制立法权既可以主要由立法机关独自享有,也可由国家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分享;调制执法权往往采取集中的模式,主要由政府的各个职能部门来分别行使。
【提示】例如财税调控权一般由国家财税部门来行使,金融调控权一般由中央银行来行使等。2.目前,我国在调制立法权方面,实际上采用的是“分享模式”。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基础上进行相关的立法。在调制执法权方面,一般由相关职能部门行使专属的调制权。
3.同一主体可能既享有调控权,又享有规制权。
【提示】例如发改委既对价格总水平进行调控,又有规范具体市场价格的权力。因而不宜说某类主体就一定只是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基本职责。
2.依法调控和规制,是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重要职责。
3.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不得滥用调制权和超越调制权,不能放弃调制权。
4.各类调控主体都应当尽职尽责,忠于职守。
(四)接受调制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由于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因而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1)市场主体享有接受或拒绝非强制性的调控和规制的权利。
(2)“市场对策权”在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可以体现为相关企业的“竞争权”,包括公平竞争权和正当竞争权。
(3)消费者权利,是消费者的“市场对策权”,包括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基本权利,是消费者从事市场对策行为所必不可少的。
(4)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可以分为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以及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两大类。
【例题6·判断题】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强制性权利。(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接受调制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权利。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
(五)接受调制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接受调制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一类是依法竞争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是指市场主体应当接受依法作出的调控和规制。遵从那些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调控和规制,具体包括接受相关国家机关依法作出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个方面。
(2)市场主体在其行使竞争权的过程中,不能采取不公平的方式或者不正当竞争的手段损害其他竞争主体的利益,这是依法竞争的基本要求。
【提示】依法竞争不仅仅指市场主体与其竞争者之间的关系,还包括竞争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消费者权利保护的问题。
(六)经济法主体权利义务的特殊性
1.权利与义务配置上存在着“不均衡性”。
【提示】比如宏观调控法中对调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多,对受控主体的权利规定较少。在市场规制法中对受制主体的义务规定较多,对规制主体和不从事市场经营活动的非营利性主体的权利较多。
2.权利规范和义务规范主体分布上的“倾斜性”。
【提示】权利规范的分布更向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倾斜,义务规范的分布则更多地向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倾斜。
3.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提示】调制主体与受调制主体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因而不可能像平等主体之间那样实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