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起黄开始与张某来往,1994年起二人公开同居,依靠黄的工资生活(退休金)及奖金生活,并曾经共同经营。但黄某与蒋伦芳并未离婚。四川泸州的黄某与妻子蒋伦芳结婚三十多年,有一养子。2001年2月起,黄病重住院,张某一直在医院照顾,法院认为其尽到抚养义务。4月18日黄某立下遗嘱:“我决定,将依法所得的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泸州市江阳区的住房售价的一半(即4万元),以及手机一部留给我的朋友张某一人所有。我去世后骨灰盒由张某负责安葬.4月20日,该遗嘱在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黄去世后,张根据遗嘱向蒋索要财产和骨灰盒,遭到蒋拒绝。张遂向纳溪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判令被告蒋伦芳按照遗嘱履行,同时对遗产申请前保全。从5月17日起,法院经过4次开庭之后(期间曾一度中止,2001年7月13日,纳溪区司法局对该公证遗嘱的“遗赠抚恤金”部分予以撤销,依然维持了住房补贴金及公积金中属于黄某部分的公证。此后审理恢复),于10月11日判决驳回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基本原则,认为黄某的遗嘱虽然是真是意思的表示,形式也合法,但遗嘱内容存在违法之处且黄某与原告的非法同居关系违反了《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黄某遗赠遗嘱是一种违反共序良俗和法律的行为,因此是无效的。本案的判决一方面获得了当地民众和一些学者的支持,另外很多法律界人士却认为这是道德与法和情与法的一次冲突,甚至认为有具体的实体法规则——《继承法》可依的情况下再依据法律原则,这样的判决是错误的。
对于此案你是怎么看的?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其各自的功能是什么
答题要求:
1.观点明确,论证充分,逻辑严谨,文字通顺;
2.不少于6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