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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证券《基础知识》考点——市场的自律管理(四)(2)

2012-08-04 
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

  (三)禁止行为

  1.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2)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3)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4)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5)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2)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3)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5)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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