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禁止行为
1.从业人员一般性禁止行为:
(1)从事或协同他人从事欺诈、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非法活动。
(2)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5)贬损同行或以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争揽业务。
(6)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
(7)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
(8)违规向客户作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
(9)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
(10)泄露客户资料。
(11)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2.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代理买卖或承销法律规定不得买卖或承销的证券。
(2)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或有价证券。
(3)侵占挪用客户资产或擅自变更委托投资范围。
(4)在经纪业务中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5)对外透露自营买卖信息,将自营买卖的证券推荐给客户,或诱导客户买卖该种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和销售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违反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私自泄漏基金的证券买卖信息。
(2)在不同基金资产之间、基金资产和其他受托资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3)利用基金的相关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4)挪用基金投资者的交易资金和基金份额。
(5)在基金销售过程中误导客户。
(6)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证券资信评级机构的从业人员特定禁止行为:
(1)接受他人委托从事证券投资。
(2)与委托人约定分享证券投资收益,分担证券投资损失,或者向委托人承诺证券投资收益。
(3)依据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撰写和发布分析报告或评级报告。
(4)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