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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会计证《财经法规》考点——第一章第三节管理体制(1)

2012-08-04 
会计核算

  第三节 会计核算

  一、总体要求

  (一)会计核算的依据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对会计资料的基本要求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注意伪造和变造的区别。

  (三)会计电算化的基本要求

  一是使用的会计核算软件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二是用电子计算机软件生成的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

  二、会计凭证

  会计凭证按照填制程序和用途的不同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应包括如下内容:原始凭证名称;填制原始凭证的日期;填制原始凭证的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员的姓名;接受原始凭证的单位;经济业务事项名称;经济业务事项的数量、单价和金额;经办经济业务事项人员的签名或盖章等等。

  1.原始凭证的取得、填制及提交。原始凭证通常由经济业务事项经办人员取得或填制。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原始凭证送交会计机构,原则上最迟不应超过一个会计结算期。

  2.原始凭证的审核。(1)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受理,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2)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经办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更正、补充。

  3.原始凭证错误的更正。包括:(1)原始凭证所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2)原始凭证记载的内容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工作须由原始凭证出具单位进行,并在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印章。(3)原始凭证金额出现错误的不得更正,只能由原始凭证开具单位重新开具。(4)原始凭证开具单位应当依法开具准确无误的原始凭证,对于填制有误的原始凭证,负有更正和重新开具的法律义务,不得拒绝。

  (二)记账凭证

  一是记账凭证编制必须以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为依据;二是作为记账凭证编制依据的必须是经过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和有关资料。

  三、会计账簿

  (一)依法建账的法律规定

  所有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根据《会计法》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会计账簿包括:(1)总账。(2)明细账。(3)日记账。(4)其他辅助账簿。

  (二)登记会计账簿的规定

  1.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会计法》私设会计账簿进行登记、核算。

  2.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

  (三)账目核对

  1.账实相符。2、账证相符。3、账账相符。4、帐表相符。

  (四)使用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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