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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注会考试《经济法》各章撤销权时效总结

2012-07-28 
 撤销权的时效规定很多,在这里按章节归纳如下:

  (1)第一章,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如果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超过1年,当事人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第六章,①企业破产中,债务人企业有无偿转让财产等五种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②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3)第九章,可撤销合同:①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4)第九章,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①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5)第十章,赠与合同的撤销:①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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