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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教师资格考试小学综合素质章节复习-第二章(1)(6)

2012-07-24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育法律法规汇编及解读

  第六章待遇

  第二十五条【教师工资】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教师住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医疗保险】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非国家教师待遇】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七章奖励

  第三十三条【奖励机制】教师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等方面成绩优异的,由所在学校予以表彰、奖励。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对有重大贡献的教师,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十四条【其他奖励方式】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向依法成立的奖励教师的基金组织捐助资金,对教师进行奖励。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侮辱殴打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打击报复教师行为的法律责任】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拖欠工资的法律责任】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

  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教师申诉】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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