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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改变计划,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2012-06-08 
改变计划,旅行社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评析: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航空公司因有雷雨天气原因,为了飞行安全取消版纳至昆明的航班,属不可抗力,旅行社为了保证今后的行程顺利进行,并采取了补救措施,改乘大巴返昆明,因此旅行社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只退机票与车票之间的差价。而游客坚持按原定计划乘飞机返昆明,双方未达成一致,以至滞留昆明4天,由此所造成的额外费用应由游客承担。

  旅游质监部门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第十六条规定,处理如下:

  一、旅行社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游客承担滞留期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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