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加强航道建设、保护和管理,保障航道畅通和航行安全,促进水路运输发展,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草案)(征求意见稿)》。24日,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法制信息网开始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禁止进行下列五类侵占、破坏、损害航道的活动:在航道内设置固定渔具、种植水生植物或者进行水产养殖;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倾倒砂石、泥土、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在过船设施及其引航道和船舶调度区内从事货物装卸、水上加油、船舶维修、捕鱼等影响过船建筑物正常运行的活动;从事危害过船建筑物、航运枢纽、整治建筑物、航标等航道设施安全的活动;其他侵占、破坏、损害航道的活动。
同时规定,在航道和航道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不得损害航道通行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航道保护范围内的采砂、取土活动,应当征得航道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同意。
征求意见稿要求,开发、利用航道,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遵循综合利用和保护水资源的原则,服从防洪总体安排,统筹兼顾供水、发电、渔业等需求,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同时要求,具有发电功能的航运枢纽,其发电收益应当部分用于航道建设和养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