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诗词 字典 板报 句子 名言 友答 励志 学校 网站地图
当前位置: 首页 > 考研频道 > 法律硕士 >

2012在职法硕考试宪法考点梳理:选举的民主程序(2)

2012-05-23 
宪法是司法考试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科目,其内容多,每个知识点的可考性都比较强,考生需要花费很多的精力来复习这部分内容,因此考试大小编特为各位考友带来法硕考试中宪法知识点:选举的民主程序。希望对大家的复习可以有所帮助。

  选民进行投票可采取三种方式,在选区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

  5.罢免人民代表,根据法律规定,代表是受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也就是谁选的,谁监督,谁罢免。罢免会议的表决,直接选举,全体选民的半数以上赞成罢免,才能罢免。人民代表是可以辞职的,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辞职要向选举他的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

  ①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表决——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

  ②对于县级以上的人大代表,主席团或1/10以上代表联名——向该级人大提出——经该级人大代表过半数通过;人大闭会期间,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1/5以上的组成人员联名——向该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

热点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