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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法律硕士民法专项训练题04(附答案)(2)

2012-05-10 
法律硕士民法练习题附参考答案(4)

  3.甲、乙、丙三村分别按20%、30%、50%的比例共同投资兴建一座水库,储水量10万立方米,约定用水量按投资比例分配。某年夏天,丙村与丁村约定当年7月中旬丙从自己的用水量中向丁供应灌溉用水1万立方米,丁支付价款1万元,供水时,水渠流经戊村,戊村将水全部截留,灌溉本村农田。丁村因未及时得到供水,致使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以丙村故意不给供水,遂派村民将水库堤坝挖一缺口以放水,堤坝因此受损,需花2万元方可修复。因缺口大水下泻,造成甲村鱼塘中鱼苗损失2000元。由于发生上述情形,乙村欲将其30%份额转让给庚村。问:

  (1)本案涉及哪些民事法律关系?

  (2)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3)丁村秧苗损失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4)对于堤坝毁坏,谁可以作为原告起诉?为什么?

  (5)甲村鱼苗损失应由谁赔偿?为什么?

  (6)乙村如欲将其30%的份额转让给庚村,乙村应履行何种义务?甲、丙享有何种权利?

  本题(1)涉及对民事法律关系的识别问题。

  a甲乙丙三村对水库形成共有关系。因为甲乙丙三村按比例共同投资兴建水库,而且按投资比例分配用水,形成按份共有关系。丙村与丁村形成供水合同关系。

  b本案中,丙村根据协议享有10万立方米储水量中的50%,即5万立方米的用水量。其向丁村转让1万立方米用水量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形成供水合同关系。

  c戊村对丁村构成侵权关系。丙村的水一经流出,就形成水的所有权的转移,该水由丁村享有所有权。戊村私自截留,给丁村造成损失,对丁村构成侵权法律关系。

  d丁村对甲、乙、丙三村构成侵权关系,本案中,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坏堤坝的行为构成了对甲乙丙三村所有权的侵害。

  e丁村对甲村鱼苗损失的侵权关系。丁村破坏堤坝,导致甲村鱼苗损失,构成侵权关系。乙村向庚村转让水库份额的合同关系,乙村向庚村转让其享有的水库份额,构成财产转让的合同关系。

  本题(2)中,丙村与丁村之间的约定有效。丙村对用水量享有50%的用水权,其将其中1万立方米的用水权转让给丁村,并未损害甲、乙两位共有人的利益,该供水合同合法有效。

  本题(3)中,丁村秧苗损失应向戊村索赔。如前所述,戊村构成对丁村的侵权,因为丙村按照约定开闸放水,水一经流出水库,即视为丙村已履行了供水义务,所以,丁村不能根据供水合同向丙村索赔,丙村并未违约。水一经流出,其所有权就发生转移,戊村截留侵犯了丁村的水的所有权,所造成丁村的秧苗损失5000元,丁村应以侵权为由向戊村索赔。

  本题(4)中,甲乙丙可作为共同原告,因为丁村破坏的堤坝为甲乙丙共有。水库的所有权属于甲乙丙三村共有,丁村挖毁堤坝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丙村的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甲乙两村的所有权,构成侵权法律关系。

  本题(5)中,甲村鱼苗损失应由丁村赔偿。因为丁村挖坏堤坝造成水流下泻,造成甲村鱼苗损失,形成侵权关系。

本题(6)中,乙村应告知甲、丙两村,甲、丙两村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依《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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